唐代略顯男女平等的離婚制度

在中國古代男女關係是不平等的,而唐代則不同,唐代的離婚制度會略顯男女平等。

在整個封建社會中,由於女子處於被壓迫的地位,是沒有離婚自由的,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終生難以抬頭,改嫁更是“喪失貞節”,為人所不齒。但是如前所述,這種狀況在唐代這個較為開明的封建社會中並不突出,特別是在敦煌民間

男女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表現在離婚問題上也是如此。當然,這並不包括極窮的賣身為奴的婦女。

從敦煌資料中也可看出,唐人婦女改嫁的事是比較常見的,例如在《秋胡》話本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在吐魯番地區也是如此,例如在《唐貞觀二十年(公元646年)趙義深自洛州致西州阿娼家書》中也寫到:他收到了阿婆“×月廿日書,書上道連改嫁,屬張隆訓為妻,居子義深具悉知也。”

那時,離婚的手續很簡單,稱為“放妻”,也有些特殊情況稱為“從良”者,只要男方寫一紙《放妻書》,併為女方和見證人認可,就可解除婚約,各奔東西。由於離婚的情況不同,《放妻書》的內容和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並不是千篇一律的八股形式。從現有一些資料來看,大致有這幾種情況:

1.性格不合

例如,《放妻書》是這樣寫的:

某李甲謹立放妻書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口,夫則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除書。

從以上《放妻書》看來,夫妻雙方性格不合,即“結緣不合”,表現在“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二心不同,難歸一意”,所以,還是“各還本道”,分道揚鑣為好。“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也類似我們現在常說的,各自重新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開始新的生活。由於《放妻書》是以丈夫為主體寫的,丈夫還對妻子提出一些美好的祝願:“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至於今後雙方的關係,則是“解怨釋結,更莫相憎。”這樣的離婚是比較文明的,要比某些現代中國人離婚後就反目成仇或是視同陌路文明得多。#p#副標題#e#

還有一起《放妻書》是這樣寫的:

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佈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從這篇《放妻書》看來,也是首先闡述夫妻應該是多麼和諧美好;第二層說明雙方如何在性格與感情方面不合,所以要分手;第三層對分手後的妻子提出一些美好的祝願,“伏願娘子千秋萬歲”這一類的話令人感動。在這篇《放妻書》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強調長久以來夫妻感情破裂,“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這裡就意味著,至少要有三年的夫妻關係破裂,夫妻已經“反目生怨”,才能談得上離婚,時間的條件(三年)顯然構成放妻的基本道義規定。考慮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以作為判定是否應該離婚的依據,中國現代也是如此。“三年衣糧,便獻柔儀”,就是說離婚後男方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在離婚後一次付清,這種照顧也是文明的一種表現。

2.譴責妻子

前述夫妻性格不合,“前世怨家”,是雙方的問題,各打五十大板。但是還有的《放妻書》認為責任在於女方,因為女方沒有恪守婦道。如還有一起《放妻書》說:

蓋聞夫婦之禮是前世之因,今得緣會,一從結契,要盡百年。如水如魚,同歡終日。生男滿十,並受公卿,生女柔容,溫和內外。六親歡美,遠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時如不憎更改。奉上有謙恭之道,恤下無儻無偏。家饒不盡之財,妯娌稱長延之樂。何乃結為夫婦。六親聚而鹹怨,鄰里見而含恨。尚恐異疏,貓鼠同窠,安能得久。大小不安,更若連流,家業破散。至見宿活不殘,男飢耕種,衣結百穿。女寒織麻夫若舉口,女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相憎終日,其時得見。飯飽衣全,五親何得團會,乾沙握合。謂羊虎同心,一向陳話美詞,心不合和,夫覓上對千世同歡,婦聘毫採鴛鴦為伴。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兩共取穩,各自分離,更無期,一言致定。會請兩家父母,六親眷屬,故勒手書,千萬永別。忽有不照檢,絢倚巷曲街,點眼弄眉,息尋舊事,便招解脫之罪。為留後期,謹立。

從這篇《放妻書》看來,雙方感情破裂,主要是女方的責任。第一,在敦煌唐人看來,夫妻關係應該是男主外,女主內,其實這也是整個封建社會的家庭傳統。但是這個家庭卻是“男飢耕種”,男人餓著肚子去幹活,妻子不做飯給他吃;男子“衣結百穿”,即穿著破破爛爛的衣服,妻子不做衣服給他穿。同時又是“女寒織麻”,即這個女人不喜歡進行織布之類的勞動。還有,“蘇乳xx,尚恐異疏”,“蘇乳”後面所缺的兩個字,很可能指這女子哺乳小孩有問題,不能盡到母親的職責。本來指望“生男滿十”,“生女柔容”,現在她管不好家,照顧不好丈夫,又帶不好孩子,弄得“家業破散”、“大小不安”,於是就發展到“六親聚而鹹怨,鄰里見而含恨”的地步,分手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了。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的分手,對離婚後家庭財產的分配仍持公平合理的態度,例如“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兩共取穩,各自分離”,雙方不斤斤計較,而是“任意分”,“共取穩”,這種民風是比較好的。#p#副標題#e#

3.婦女主動提出離婚

古敦煌民間由於女子和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較平等,所以經常是女子主動提出離婚。例如《舜子變》雲:“後阿孃又見舜子,五毒嗔心便起;自從解事遼陽,遺妾勾當家事,前家男女不孝,東院酒席常開,西院書堂常閉,夜夜伴涉惡人,不曾歸來宅裡,……解事把我離書來,交我離你遠去。”這當然是後孃提出的要挾之詞,她提出離婚的目的是迫使瞽叟去殺舜。又如《離婚書》雲:“新婦乃索離書,廢我別嫁可會?夫婿翁婆聞道索離書,忻忻喜喜,且與緣房衣物,更別造一床氈被,祈求趁卻,願更莫相值。新婦道辭便去,口裡咄咄罵詈,不圖錢財產業,且離怨家老鬼”,這自然也是該婦女提出的要挾之詞,她提出離婚的目的,是想迫使那不務正業的丈夫改邪歸正,結果丈夫向她認錯,她又回到家中。上述兩例,實際上都是女方以離婚為要挾來達到另外的目的,但也說明了女方是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的。

4.夫死可以任意改嫁

在敦煌民間,由於戰爭等原因造成丈夫亡故,妻子只要寫一份《放良書》祭奠亡者,即可改嫁。例如斯五七○六《放良書》說:

素本良家,賤非舊族。或桑梓堙沒,自鬻供親,或種落支離,因是惟餘一身論陷,累葉沉埋,興言及茲,實所增嘆。更念驅馳,竭力用將作,勤勤咯恭,晨昏匪怠。

尋欲我並放,逡巡未間。復遇大戎大舉,凌暴城池,攻圍數重,戰爭非一,汝等皆亡。

軀恂節供,奉命輸誡,能繼頭須之忠,不奪斐豹之勇。

以上第一段是說她的悲慘身世,本來出身不壞,後來家鄉被戰火吞沒,她只有自己賣與別人來供養雙親,“淪陷”、“沉埋”在異族統治之下,過著艱難的歲月。第二段說明她家庭破滅的原因,主要是異族侵略,蹂躪百姓,全家人都死光了,只留著她一個女人,如何活下去?第三段說明她作為一個異族統治下的奴隸,一定要鬥爭反抗的決心。“頭須”指丈夫,斐豹是春秋時晉國的一個勇力過人的奴隸。最後,《放良書》中說“放從良兼改名”,就是與亡夫脫離關係,改嫁從良,獲得改名的權利。這篇《放良書》能使後人瞭解當時的敦煌唐人在異族侵略下水深火熱的生活,同仇敵愾的鬥爭意志,也反映出女子在這種情況下在婚姻問題上一定的自由度。

當然,也不能把當時敦煌女子以及整個唐代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看得太高、太理想化了。她們畢竟生活在封建社會女子受壓迫的情況下,在包括離婚在內的許多婚姻問題上還是有許多不合理之處。這和整個封建社會的婦女命運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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