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猝死:心率失常是主因

  近年來,學生在上體育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鍛煉活動時突然死亡的不幸事件時有發生。那麼,此類校園人身傷亡事故有什麼特徵?造成死亡的原因是什麼?可否採取措施加以預防?有無現場救護的辦法挽救患者生命的可能?學校在這類事故中承不承擔責任?

  兩個典型案例

  某日上午12點30分左右,某高中一身名身材高挑的17歲女生在參加班級拔河比賽中突然倒地失去知覺。學校立即拔打110和120,醫務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做人工呼吸後隨即送往醫院。在急救室繼續做人工呼吸並上呼吸機,不過據醫院救護醫生診斷,該生送進醫院時已經停止了呼吸(身亡)。目前死因尚未查清。據家長說,死亡學生生前身體健康,沒有特殊疾病,平時喜歡體育運動。之前,有次跑步後出現心跳加快,到醫院做了心電圖,顯示心跳有點快,後經檢查,心臟沒有問題。

  某日下午5點10分左右,某校一男生在田徑場跑步鍛鍊時突然臥倒在場地邊的草坪上,當時從附近經過的同學過來問該男生是否需要幫助,但是該男生只是微微搖了搖頭,路過的同學以為他只是跑步累了正在休息,因此沒有特別注意。誰知過了五六分鐘以後,另有經過的同學發現情況不妙,迅速通知了有關人員和校醫。該校師生和醫務人員迅速通知120急救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搶救。在搶救過程中,學校老師和120醫務人員都盡了最大的努力,不僅老師給學生做人工呼吸,急救人員更是在該男生心臟停止跳動之後仍不放棄,繼續救治,經過一個小時的努力搶救之後不治身亡。有同學反映該男生鍛鍊時候曾急速跑過。

  何謂運動猝死

  所謂猝死,顧名思義,即突然死亡,又稱急死、非創傷性急死。國際衛生組織將猝死定義為: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刻或在2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死亡。運動猝死是與運動有關的猝死的簡稱,即在運動過程中或運動後24小時內發生的非創傷性意外死亡。

  運動猝死之所以在瞬間發生,是由於心臟驟停致死。在正常情況下0~8分鐘內如果迅速妥善進行心肺復甦緊急搶救,患者成活率在43%。因此及時瞭解和掌握相應的心肺復甦知識,對緊急情況下心臟病患者的成活大有好處。不當的體育鍛煉可引起心絞痛和心律不齊等有害心臟症狀,是引起心肌梗塞的可能原因。因運動引起的心肌梗死,某些嚴重的心律失常,都可直接導致心臟驟停,從而使運動者發生猝死。

  運動猝死雖然可怕,但只要做到定期檢查身體,注意科學鍛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加強現場監督與急救,還是可以避免的。運動猝死一般都有先兆,如果運動中出現胸痛、胸悶、頭痛、暈厥、心動過速、異常的呼吸困難和疲勞等情況,很可能就是運動性猝死先兆症狀,必須馬上停止訓練。這些徵兆可能是運動性猝死唯一明顯的表現。發現有人在體育課或體育鍛煉活動中突然意識喪失而倒地時,應立即將其平臥,拍擊其面頰並呼叫,同時用手觸控其頸動脈部位以確定有無搏動。若無反應且沒有動脈搏動,應立刻進行心肺復甦(人工呼吸)救治。這些基本的救治措施,應當持續進行到專業急救人員到場。

  學校責任如何認定

  談學校在此類事件中是否承擔責任,首先要明確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的原則。此類人身體傷害事故屬於民法中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範疇。我國現行民法確定民事侵權行為人身傷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習和生活的學生髮生人身傷害承擔責任與否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具體到學校管理活動中,就要看學校是否履行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學校設定的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也即,如果因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致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文的兩個案例,就是看學校在學生髮生運動猝死之前,是否透過日常教育教學對學生進行有關運動安全與保護方面的教育,在實施體育活動時是否考慮到活動內容的適切性與活動強度的承受性,是否掌握和了解了有無不適應本次活動的特異體質和特殊疾病的學生情況,活動的組織安排是否合理、周到,事發後學校是否在第一時間及時採取有效的救護措施。

  學生髮生運動猝死時,學校的任課教師或者校醫應針對運動猝死這類突發性運動疾病採取基本的急救措施。如果當時有時間進行這方面的救護而沒有實施,學校應當負有延誤救治的責任;另外,運動猝死一般有先兆,如前所述。學校如果在日常教育教學中沒有對學生進行這方面的必要教育,而學生在活動中出現上述先兆症狀後卻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喪失了可能挽救自己生命的寶貴機會,學校也應對此承擔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責任。再者,從第一例中可知,該生死亡是在午飯後開展拔河比賽時發生的,這一時間班級組織這類競技活動的是否適宜,也值得懷疑。因為一些外部誘因也會引發猝死,如飽食後運動、運動後立即熱水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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