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乙醯氨基酚泡騰片 - 西藥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片,西药名。为解热镇痛、非甾体抗炎药。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為對乙醯氨基酚。

性狀

本品為白色片。

適應症

本品用於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發熱,也用於緩解輕至中度疼痛如頭痛、關節痛、偏頭痛、牙痛、肌肉痛、神經痛、痛經。

規格

0.5g。

用法用量

用溫開水溶解後服用。6-12歲兒童一次0.5片,12歲以上兒童及成人一次1片,若持續發熱或疼痛,可間隔4-6小時重複用藥一次,24小時內不超過4次。

不良反應

1、偶見皮疹。有報道,極少數患者使用對乙醯氨基酚可能出現致命的、嚴重的面板不良反應。 2、過量使用對乙醯氨基酚可引起嚴重肝損傷。 3、偶見蕁麻疹、藥熱及粒細胞減少。長期大量用藥會導致肝腎功能異常。

禁忌

1、嚴重肝腎功能不全者禁用。 2、對本品過敏者禁用。

注意事項

1、當出現皮疹或過敏反應的其他徵象時,如用藥後出現瘙癢、皮疹,尤其出現口腔、眼、外生殖器紅斑、糜爛等,應立即停藥並諮詢醫生。 2、因過量使用對乙醯氨基酚有引起嚴重肝損傷的報道,應嚴格按說明書使用。用藥期間如發現肝生化指標異常或出現全身乏力、食慾不振、厭油、噁心、上腹脹痛、尿黃、目黃、面板黃染等可能與肝損傷有關的臨床表現時,應立即停藥並就醫。建議對乙醯氨基酚口服一日最大量不超過2g。 3、應儘量避免合併使用含有對乙醯氨基酚或其他解熱鎮痛藥的藥品,以避免藥物過量或導致毒性協同作用。 4、本品為對症治療藥,用於解熱連續使用不超過3天,用於止痛不超過5天,症狀未緩解請諮詢醫師或藥師。 5、對阿司匹林過敏者慎用。 6、肝腎功能不全者慎用。 7、孕婦及哺乳期婦女慎用。 8、服用本品期間不得飲酒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9、對本品過敏者禁用,過敏體質者慎用。 10、本品性狀發生改變時禁止使用 11、請將本品放在兒童不能接觸的地方。 12、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藥品,使用本品前請諮詢醫師或藥師。

藥物相互作用

1、應用巴比妥類(如苯巴比妥)或解痙藥(如顛茄)的患者,長期應用本品可致肝損害。 2、本品與氯黴素同服,可增強後者的毒性。 3、如與其他藥物同時使用可能會發生藥物相互作用,詳情請諮詢醫師或藥師。

藥理作用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熱鎮痛作用。

貯藏方法

密封儲存。

有效期

36個月

鑑別

1、取本品的細粉適量(約相當於對乙醯氨基酚0.5g),用乙醇20ml,分次研磨使對乙醯氨基酚溶解,濾過,合併濾液,蒸乾,殘渣照對乙醯氨基酚項下的鑑別(2)項試驗,顯相同反應。 2、含量測定項下記錄的色譜圖中,供試品溶液主峰保留時間應與對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時間一致。

檢查

1、酸度:取本品1片,加15-25℃的水100ml使崩解,依法測定(通則0631),pH值應為4.5-6.0。 2、對氨基酚:臨用新制。精密稱取本品細粉適量(約相當於對乙醯氨基酚25mg),置50ml量瓶中,加流動相適量,振搖使對乙醯氨基酚溶解,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濾過,取續濾液作為供試品溶液;另取對氨基酚對照品適量,精密稱定加流動相製成每1ml中約含0.5g的溶液,作為對照品溶液。照含量測定項下色譜條件試驗,精密量取對照品溶液與供試品溶液各10μl,分別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供試品溶液色譜圖中如有與對照品溶液中對氨基酚保留時間一致的色譜峰,按外標法以峰面積計算,含對氨基酚不得過對乙醯氨基酚標示量的0.1%。 3、其他:除脆碎度外,應符合片劑項下有關的各項規定(通則0101)。

含量測定

照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0512)測定。 1、色譜條件與系統適用性試驗:用十八烷基矽烷鍵合矽膠為填充劑;以磷酸鹽緩衝液(pH4.5)(取磷酸二氫鈉二水合物15.04g、磷酸氫二鈉0.0627g,加水溶解並稀釋至1000ml,調節pH值至4.5)-甲醇(80:20)為流動相;檢測波長為254nm。取對氨基酚對照品和對乙醯氨基酚對照品適量;加流動相溶解並稀釋成每1ml中含對氨基酚10μg和對乙醯氨基酚0.1mg的溶液,取10μ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理論板數按對乙醯氨基酚峰計不低於5000,對乙醯氨基酚峰與對氨基酚峰的分離度應符合要求。 2、測定法:取本品10片,精密稱定,研細,精密稱取適量(約相當於對乙醯氨基酚25mg),置50ml量瓶中,加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濾過,精密量取續濾液10ml,置50ml量瓶中,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為供試品溶液,精密量取供試品溶液10μl,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另取對乙醯氨基酚對照品適量,精密稱定,加流動相溶解並定量稀釋製成每1ml中約含0.1mg溶液,同法測定。按外標法以峰面積計算,即得。 3、本品含對乙醯氨基酚(C8H9NO2)應為標示量的93.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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