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病合併妊娠

妊娠以後為適應胎兒生長髮育的需要,母體迴圈系統發生一系列變化。首先是血容量的逐漸增多,在妊娠32~34周左右達最高峰對未孕時增加40一50%,其次是心搏出量的逐漸增多,在妊娠22~28周達高峰,比未孕時增加20~30%。妊娠晚期由於子宮增大,膈肌上升,使心臟移位。右心室壓力增加,大血管屈曲,這些變化都增加心臟負擔。產後,胎盤血液迴圈停止,子宮收縮使大量血液湧入體迴圈中,以及在整個分娩過程中的能量消耗,都會加重心臟負擔。因此,有心臟病的婦女,若心臟功能不良,在妊娠期間,產時或產後易發生心力衰竭,嚴重威脅母兒生命。

妊娠合併心臟病以風溼性心臟病居多,其次為先天性心臟病。有病的心臟能否擔負妊娠和分娩,與心臟病的種類關係不大,而決定於心臟代償功能。按其所能負擔的體力活動,心臟代償功能分為四級。i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制。11級:一般體力活動略受限制,休息時舒適如常,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或操作時即感心跳氣急。ill級:一般體力活動顯著受限制。休息時雖無不適,但活動量少於一段日常體力活動時即出現心跳、氣急。iv級:任何輕微活動即感不適,休息時仍有心跳、氣急,有明顯的心力衰竭現象。

心臟功能i級及11級的病人,一般可擔負妊娠;心臟功能ill級者,孕產期心力衰竭發生率顯著增高。因此,心臟功能ill、iv級者不宜生育。若避孕失敗應及早人工流產。

如果心臟代償功能尚佳,可繼續妊娠,應遵醫囑按時產前檢查,注意睡眠和休息,穩定情緒,避免過度勞動,常服各種維生素,及時糾正貧血,積極防治妊娠中毒症及上呼吸道感染,以防發生心力衰竭引起早產及胎兒宮內窘迫。最好能在預產期前二週住院持產。如剖腹產,宜同時絕育。

產後必須落實避孕措施。若發生心力衰竭,由於缺氧可以引起子宮收縮、發生早產,或因缺氧可引起胎兒宮內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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