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性歧視婦女的婚律條款

唐代雖然是中國歷史上比較開放的朝代,但是在唐律中也是有著歧視婦女的婚律條款。

法律是在階級社會中產生並用來調整人和人之間關係的一種強制力量。我國幾千年來,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經歷了一個很長的發展過程。在秦朝,秦律已經有了對婚姻、家庭問題的簡單規定。到了唐朝,封建社會進入了全盛時期,法律也趨於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佈的《永徽律疏》(簡稱唐律),是我國封建時代制定並儲存下來的一部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戶婚》,共有46條,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規定。唐律對後世影響極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國時代國民黨政府頒佈的法律,還可以從中看出唐律的影響。

在唐律有關婚姻的內容中,維護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關於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至於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又規定:“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認為含有背夫之責,故其刑比有妻更娶僅徒一年為重。

五代時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時對重婚罪更加重了處罰,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獨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則與同罪;娶而後知,減一等,並離之。

當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會中本質上還是實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個“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義出現罷了。

關於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這與它的前世和後世都是相似的。觀於唐、宋、明、清各律對於婚姻的請求,以曾否設定婚書或授受聘財是斷,而所謂聘財並不拘多少,即使聘財只是絹帛一尺也算數,可見這和買賣婚並不相同;當然,如果貪索鉅額聘財,那麼婚姻的性質就變了。所謂聘娶婚,一般總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結在一起的,往往並不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設寶窗於廳壁,遇有貴族子弟入謁,使六女於窗中自選其可意者,這只是以貌選其婿,實在是一個例外。但即使自己選中了,還是要透過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來最後解決問題。

正因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賊盜篇》雲:“略人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義》說,“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奪的意思。至於買賣婚,歷代法律對此都是嚴禁的,例如北魏律雲:“賣周親及其與子婦者流”。唐律雲:“略賣人……為妻妾者,徒三年”。對於婚姻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唐律也規定得比較明確具體,例如主婚人與婚姻責任問題,唐律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這就把婚姻責任區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違律,誰是主要決定者,誰就是主要責任者。#p#副標題#e#

唐律中對婚姻禁忌也有許多規定,這都源於原始社會以來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較完整的法律條文使它更明確、更嚴格了。除本章已經敘述的“良賤不婚”外,還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妾亦然。不過,這裡的同姓實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姓不婚。唐律:“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妾各減二等;並離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這方面比較亂,上一章也闡述了這方面的情況,而到了唐代,才對此列為禁條,唐律雲:“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

他種不婚。異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雲:“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免罪者不離。”#p#副標題#e#

此外,對違時嫁娶也有處罰。一是居尊親喪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規定,而唐律更詳之曰:“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親之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喪不得嫁娶,唐及以後各律居夫喪而嫁者與居父母喪而嫁之裁製同,且列為“十惡”中“不義”之一,視為不可赦宥者。至於夫居妻喪而娶,應該怎樣處罰,在法律中卻查不到,而且,唐朝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中,謂“妻喪達制之後,起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頗為合”。三是值帝王喪不得嫁娶,漢文帝以前,帝王死後每禁嫁娶,所以漢文帝遺詔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娶婦嫁女祀祠飲酒食肉。”這是比較開明的規定,即禁嫁娶以三天為限,後世(包括唐代)多以此為則。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雲:“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處罰是很重的。

從這些有關婚姻、家庭與性的法律中,反映出當時統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當時人和人的關係,包括男子和女子的關係,也反映出許多婚姻、家庭與性觀念。在法律條文的許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喪期間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喪期間夫再娶,法律上的處罰規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規定,夫毆傷妻者,要比照凡人減等處刑;妻毆傷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處刑。——法律上就已肯定了這種不平等,而在實際生活中更不平等,達官貴人如果殺害妻妾婢奴,只不過是如同打死了一條狗,是無人過問的。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實在是最能體現出社會的階級性質的。

免責聲明:

  1. 本站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爲診斷及醫療依據,一切診斷與治療請遵從醫生指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