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血緣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

 衛生部衛醫發〔2006〕253號印

  為規範非血緣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的臨床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非血緣外周血造血幹細胞(以下簡稱造血幹細胞)移植。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開展造血幹細胞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有合法造血幹細胞來源。

  (一)有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血液內科專業診療科目。

  (二)三級甲等醫院或者血液專科醫院。

  (三)血液內科專業具備下列條件

  1、近3年內獨立開展血緣造血幹細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張床位以上的百級層流病房,配備病人呼叫系統、心電監護儀、電動吸引器、供氧設施。

  (四)其他相關科室

  1、有臨床實驗室或者有固定協作關係的臨床實驗室,能夠進行造血幹/祖細胞檢測、培養、採集、分離、冷凍,具備hla組織配型的檢測能力,有質量控制和質量評價措施。造血幹細胞移植所需的相關檢驗專案參加衛生部指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的室間質量評價併合格。

  2、有微生物檢測及相關診斷檢驗、血液學和病理學常規檢測、細胞遺傳學分析條件和能力,或者與具備上述條件和能力的實驗室有固定協作關係。

  3、具備免疫抑制劑的血藥濃度監測能力。

  4、有病理科或者有固定協作關係的病理科。

  5、需要全身放射治療(tbi)做預處理時,有放射治療科或者有固定協作關係的放射治療科,能夠實施分次或者單次全身放射治療,能夠實施放射劑量測量。

  (五)有3名以上符合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人員要求的執業醫師,有經過造血幹細胞移植培訓的護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兒科醫師能夠參加兒童造血幹細胞移植。

  (七)有固定、安全、合法的血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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